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素材來源:新華社
無論你是在廣告業還是在傳媒行業,無論你是文案還是新媒體編輯等文字相關從業者,都必須牢記這些禁用詞啊!!!
新華社發布《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(最新修訂)》。在2015年11月發布的《新華社在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(第一批)》45條禁用詞、規范用語基礎上,這版新增57條內容(新增內容用紅色標出)。供大家參考。
1、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“殘廢人”“獨眼龍”“瞎子 ”“聾子”“傻子”“呆子”“弱智”等蔑稱,而應使用“殘疾人”“盲人”“聾人”“智力障礙者”或“智障者”等詞匯。
2、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、商品時不使用“最佳”“最好”“最著名”“最先進”等具有極端評價色彩的詞匯。
3、醫藥產品報道中不得含有“療效最佳”“根治”“安全預防”“安全無副作用”“治愈率”等詞匯,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“藥到病除”“無效退款”“保險公司保險”“最新技術” “最高技術” “最先進制法”“藥之王”“國家級新藥”等詞匯。
4、通稿報道中,不使用“影帝”“影后”“巨星”“天王”“男神”“女神”等詞匯,可使用“著名演員”“著名藝術家”等。
5、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,慎用“親自”等詞。除了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重要會議外,一般性會議不用“隆重召開”字眼。
6、對國內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,不使用“老板”。
7、報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群體或某一種身份。如災禍報道中,不使用“死難者中有一名北大學生,其余為普通群眾”的類似提法。
8、不使用“踐行‘八榮八恥’”的提法,應使用“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”。
9、報道中禁止使用“哇噻”“媽的”等臟話、黑話等。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各種詞語進行縮略后新造的“PK”“TMD”等(新媒體可用“PK”一詞),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。近年來“追星”活動中不按漢語規則而生造出的“玉米”“綱絲”“涼粉”等特殊詞匯,媒體報道中只能使用其本義,不能使用為表示“某明星的追崇者”的引申義。如果報道中因引用需要,無法回避這類詞匯時,均應使用引號,并以括號加注,表明其實際內涵。
10、新聞媒體和網站應當禁用的38個不文明用語:裝逼、草泥馬、特么的、撕逼、瑪拉戈壁、爆菊、JB、呆逼、本屌、齊B短裙、法克魷、丟你老母、達菲雞、裝13、逼格、蛋疼、傻逼、綠茶婊、你媽的、表砸、屌爆了、買了個婊、已擼、吉跋貓、媽蛋、逗比、我靠、碧蓮、碧池、然并卵、日了狗、屁民、吃翔、XX狗、淫家、你妹、浮尸國、滾粗。
11、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:犯罪嫌疑人家屬;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;采用人工授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、產婦;嚴重傳染病患者;精神病患者;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;艾滋病患者;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。涉及這些人時,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“某”字的指代,如“張某”“李某”。不宜使用化名。
12、對刑事案件當事人,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,不使用“罪犯”,而應使用“犯罪嫌疑人”。
13、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,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,原告可以起訴,被告也可以反訴。不要使用原告“將某某推上被告席”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。
14、不得使用“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職、開除等處分”,可使用“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、開除等處分”。
15、不要將“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”稱作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”,也不要將“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”稱作“省人大副主任”。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,不要稱作“人大常委”。
16、囯務院所屬研究機構、直屬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,稱謂要寫全,不得簡稱為“國務院”。
17、“村民委員會主任”簡稱“村主任”,不得稱“村長”。大學生村干部可稱作“大學生村官”,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稱作“村官”。
18、在案件報道中指稱“小偷”“強奸犯”等時,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或者籍貫作標簽式前綴。如: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,不要寫成“工人小偷”;一名教授作了案,不要寫成“教授罪犯”;不要使用“河南小偷”“安徽農民歹徒”一類的寫法。
19、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“審計長”“副審計長”,不要稱作“署長”“副署長”。
20、各級檢察院的“檢察長”不要寫成“檢察院院長”。
21、不宜稱“中共XX省省委書記”“XX市市委書記”,應稱“中共XX省委書記”“XX市委書記”。
22、一般不再公開使用“非黨人士”的提法。在特定場合,如需強調民主黨派人士的身份,可使用“非中共人士”。“黨外人士”主要強調中共黨內與黨外的區別,已經約定俗成,可繼續使用。
23、除對過去特定歷史時期的表述外,不再繼續使用“少數民族上層人士”的稱謂。
24、對各民族,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。不能使用“回回”“蠻子”等,而應使用“回族”等。不能隨意簡稱,如“蒙古族”不能簡稱為“蒙族”,“維吾爾族”不能簡稱為“維族”,“朝鮮族”不能簡稱為“鮮族”等。
25、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,不得使用“蒙古大夫”來指代“庸醫”。不得使用“蒙古人”來指代“先天愚型”等。
26、少數民族支系、部落不能稱為民族,只能稱為“XX人”,如“摩梭人”“撒尼人”“穿(川)青人”,不能稱為“摩梭族”“撒尼族”“穿(川)青族”等。
27、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后世民族名稱混淆,如不能將“高句麗”稱為“高麗”,不能將“哈薩克族”“烏孜別克族”等泛稱為“突厥族”或“突厥人”。
28、“穆罕默德”通常是指伊斯蘭教先知。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“穆罕默德”。為了區別和避免誤解,對這些穆斯林應加上其姓,即使用兩節姓名。
29、“穆斯林”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,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。不能說“回族就是伊斯蘭教”“伊斯蘭教就是回族”。稿件中遇到“阿拉伯人”等提法,不要改稱“穆斯林”。
30、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道,不得提及與豬相關內容。
31、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,只說“宰”,不能寫作“殺”。
32、香港、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。在任何文字、地圖、圖表中都要避免讓人誤以為香港、澳門是“國家”。尤其是與其他國家名稱連用時,應注意以“國家和地區”來限定。
33、不得將香港、澳門與中國并列提及,如“中港”“中澳”等。不宜將內地與香港、澳門簡稱為“內港”“內澳”,可以使用“內地與香港(澳門)”,或者“京港(澳)”“滬港(澳)”等。
34、“臺灣”與“祖國大陸(或‘大陸’)”為對應概念,“香港、澳門”與“內地”為對應概念,不得弄混。
35、不得將港澳臺居民來內地(大陸)稱為來“中國”或“國內”。不得說“港澳臺游客來華(國內)旅游”,應稱為“港澳臺游客來內地(大陸)旅游”。
36、中央領導同志到訪香港、澳門應稱為“視察”,不得稱為“出訪”。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到訪香港、澳門應稱為“考察”或“訪問”。
37、稱呼包含香港、澳門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、世界氣象組織成員時,應統稱為“世界貿易組織成員”“世界氣象組織成員”等,不得稱為“成員國”。
38、在囯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其他體育事務中,原則上按相應章程的要求或約定稱呼。如“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”可簡稱為“中國奧委會”,“中國香港奧林匹克委員會”可簡稱為“中國香港奧委會”,“中國國家隊”可簡稱為“國家隊”,“中國香港隊”可簡稱為“香港隊”。
39、區分“香港(澳門)居民(市民)”和“香港(澳門)同胞”概念,前者指居住在港(澳)的全體人員,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,也包括中國籍居民和外國籍居民,后者則指中華民族大家庭成員。
40、區分國境與關境概念。國境是指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領土范圍,從國境的角度講,港澳屬“境內”;關境是指適用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區域,從關境的角度講,港澳屬單獨關稅區,相對于內地屬于“境外”。內地人員赴港澳不屬出國但屬出境,故內地人員赴港澳納入出國(境)管理。
41、將港澳臺業務單列為國內業務的特殊類別加以規范管理,將往來內地及港澳臺之間的交通線路稱為“港澳臺航線”或“國際/港澳臺航線”;將手機“港澳臺漫游”業務單獨表示,或稱為“國際/港澳臺漫游”,也可稱為“跨境漫游”或“區域漫游”。
42、不得將港資、澳資企業劃入外國企業,在表述時少用“視同外資”,多用“參照外資”。
43、內地與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簽訂的協議文本等不得稱為“條約”,可稱為“安排”“協議”等;不得將適用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屬名詞用于內地與港澳。
44、涉及內地與港澳在司法聯系與司法協助方面,不得套用國際法上的術語,如內地依照涉外民事訴訟、刑事訴訟等程序與港澳開展司法協助,不得使用“中外司法協助”“國際司法協助”“中港(澳)司法協助”等提法,應表述為“區際司法協助”或“內地與香港(澳門)司法協助”等;對兩地管轄權或法律規范沖突,應使用“管轄權沖突”“法律沖突”等規范提法,不得使用“侵犯司法主權”等不規范提法;不得使用“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”的表述,應稱為“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”。
45、不得將香港、澳門回歸祖國稱為“主權移交”“收回主權”應表述為中國政府對香港、澳門“恢復行使主權”“政權交接”。不得將回歸前的香港、澳門稱為“殖民地”,可說“受殖民統治”。不得將香港、澳門視為或稱為“次主權”地區。
46、不得使用內地與港澳“融合”“一體化”或深港、珠澳“同城化”等詞語,避免被解讀為模糊“兩制”界限、不符合“一國兩制”方針政策。
47、香港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機構和制度安排,應按照基本法表述。如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”不得說成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”,“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”不得說成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”;香港、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,不得說成“三權分立”。
48、對港澳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要謹慎引用。如不使用“雨傘運動”的說法,應稱為“非法‘占中’”或“違法‘占中’”;不稱“占中三子”,應稱為“非法‘占中’發起人”,開展輿論斗爭時可視情稱為“占中三丑”;不稱天主教香港教區退休主教陳日君等為“榮休主教”,應稱為“前主教”。
49、對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臺灣地區政權,應稱之為“臺灣當局”或“臺灣方面”,不使用“中華民國”,也一律不使用“中華民國”紀年及旗、徽、歌。嚴禁用“中華民國總統(副總統)”稱呼臺灣地區正(副)領導人,可稱為“臺灣當局領導人(副領導人)”“臺灣地區領導人(副領導人)”。 對臺灣“總統選舉”,可稱為“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”,簡稱為“臺灣大選”。
50、不使用“臺灣政府” 一詞。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“國家”“中央”“全國”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,對臺灣方面“一府”(“總統府”)、“五院”(“行政院”“立法院”“司法院”“考試院”“監察院”)及其下屬機構,如“內政部”“文化部”等,可變通處理。如對“總統府”,可稱其為“臺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”“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”;對“立法院”可稱其為“臺灣地區立法機構”;對“行政院”可稱其為“臺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”;對“臺灣當局行政院各部會”可稱其為“臺灣某某事務主管部門”“臺灣某某事務主管機關”,如“文化部”可稱其為“臺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”,“中央銀行”可稱其為“臺灣地區貨幣政策主管機關”,“金管會”可稱其為“臺灣地區金融監管機構”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,必須加引號,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“所謂”一詞。陸委會現可以直接使用,一般稱其為“臺灣方面陸委會”或“臺灣陸委會”。
51、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“國家”“中央”“全國”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,可稱其為“臺灣知名人士”“臺灣政界人士”或“xx先生(女士)”。對“總統府秘書長”,可稱其為“臺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”“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負責人”;對“行政院長”,可稱其為“臺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”;對“臺灣各部會首長”,可稱其為“臺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”;對“立法委員”,可稱其為“臺灣地區民意代表”。臺灣省、市級及以下(包括臺北市、高雄市等“行政院直轄市”)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官員職務,如省長、市長、縣長、議長、議員、鄉鎮長、局長、處長等,可以直接稱呼。
52、“總統府”“行政院”“國父紀念館”等作為地名,在行文中使用時,可變通處理,可改為“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”“臺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辦公場所”“臺北中山紀念館”等。
53、“政府”一詞可使用于省、市、縣以下行政機構,如“臺灣省政府”“臺北市政府”,不用加引號,但臺灣當局所設“福建省”“連江縣”除外。對臺灣地區省、市、縣行政、立法等機構,應避免使用“地方政府”“地方議會”的提法。
54、涉及“臺獨”政黨“臺灣團結聯盟”時,不得簡稱為“臺聯”,可簡稱“臺聯黨”。“時代力量”因主張“臺獨”,需加引號處理。“福摩薩”“福爾摩莎”因具有殖民色彩,不得使用,如確需使用時,須加引號。
55、對國民黨、民進黨、親民黨等黨派機構和人員的職務,一般不加引號。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并列時可簡稱“國共兩黨”。對于國共兩黨交流,不使用“國共合作”、“第三次國共合作”等說法。對親民黨、新黨不冠以“臺灣”字眼。
56、對臺灣民間團體,一般不加引號,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,如臺灣當局境外設置的所謂“經濟文化代表處(辦事處)”等應加引號;對具有反共性質的機構、組織(如“反共愛國同盟”“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”)以及冠有“中華民國”字樣的名稱須回避,或采取變通的方式處理。
57、對島內帶有“中國”“中華”字眼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,如臺灣“中華航空”“中華電信”“中國美術學會”“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”“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”等,可以在前面冠以“臺灣”直接稱呼,不用加引號。
58、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臺灣官方人士,一律稱其民間身份。因執行某項兩岸協議而來訪的臺灣官方人士,可稱其為“兩岸XX協議臺灣方面召集人”“臺灣XX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”。
59、對臺灣與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機構,如“清華大學”“故宮博物院”等,應在前面加上臺灣、臺北或所在地域,如“臺灣清華大學”“臺灣交通大學”“臺北故宮博物院”,一般不使用“臺北故宮”的說法。
60、對臺灣冠有“國立”字樣的學校和機構,使用時均須去掉“國立”二字。如“國立臺灣大學”,應稱“臺灣大學”;“XX國小”“XX囯中”,應稱“XX小學”“XX初中”。
61、金門、馬祖行政區劃隸屬福建省管理,因此不得稱為臺灣金門縣、臺灣連江縣(馬祖地區),可直接稱金門、馬祖。從地理上講,金門、馬祖屬于福建離島,不得稱為“臺灣離島”,可使用“外島”的說法。
62、對臺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,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。對臺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“白皮書”,可用“小冊子”“文件”一類的用語稱之。
63、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自稱為“大陸法律”。對臺灣所謂“憲法”,應改為“臺灣地區憲制性規定”,“修憲”“憲改”“新憲”等一律加引號。對臺灣地區施行的“法律”改稱為“臺灣地區有關規定”。如果必須引用臺灣當局頒布的“法律”時,應加引號并冠之“所謂”兩字。不得使用“兩岸法律”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,可就涉及的有關內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,如“海峽兩岸律師事務”“兩岸婚姻、繼承問題”“兩岸投資保護問題”等。
64、兩岸關系事務是中國內部事務,在處理涉臺法律事務及有關報道中,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專門用語。如“”“文書認證、驗證”“司法協助”“引渡”“偷渡”等,可采用“旅行”“兩岸公證書使用”“文書查證”“司法合作” “司法互助”“遣返”“私渡”等用語。涉及臺灣海峽海域時不得使用“海峽中線”一詞,確需引用時應加引號。
65、國際場合涉及我國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,不能自稱“大陸”;涉及臺灣時應稱“中國臺灣”,且不能把臺灣和其他國家并列,確需并列時應標注“國家和地區”。
66、對不屬于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囯際經貿、文化、體育組織中的臺灣團組機構,不能以“臺灣”或“臺北”稱之,而應稱其為“中國臺北”“中囯臺灣”。若特殊情況下使用“中華臺北”,需事先請示外交部和國臺辦。
67、臺灣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“臺灣、澎湖、金門、馬祖單獨關稅區”(簡稱“中國臺北單獨關稅區”)。2008年以來經我安排允許臺灣參與的國際組織,如世界衛生大會、國際民航組織公約大會,可根據雙方約定稱臺灣代表團為“中華臺北” 。
68、海峽兩岸交流活動應稱“海峽兩岸XX活動”。臺灣與港澳并列時應稱“港澳臺地區”或“臺港澳地區”。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,不得出現“中、港、臺”“中、澳、臺”“中、港、澳、臺”之類的表述,應稱為“海峽兩岸暨香港”“海峽兩岸暨澳門”“海峽兩岸暨香港、澳門”。不使用“兩岸三(四)地”的提法。
69、臺商在祖國大陸投資,不得稱“中外合資”“中臺合資”,可稱“滬臺合資”“桂臺合資”等。對來投資的臺商可稱“臺方”,不能稱“外方”;與此相對應,我有關省、區、市,不能稱“中方”,可稱“閩方”“滬方”等。
70、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,但考慮到臺灣同胞的心理感受,現在一般不稱“臺灣省”,多用“臺灣地區”或“臺灣”。
71、具有“臺獨”性質的政治術語應加引號,如“臺獨”“臺灣獨立”“臺灣地位未定”“臺灣住民自決”“臺灣主權獨立”“去中國化”“法理臺獨”“太陽花學運”等。
72、對臺灣教育文化領域“去中國化”的政治術語,應結合上下文意思及語境區別處理。如“本土”“主體意識”等,如語意上指與祖國分離、對立的含義應加引號。
73、荷蘭、日本對臺灣的侵占和殖民統治不得簡稱為“荷治”“日治”。不得將我中央歷代政府對臺灣的治理與荷蘭、日本對臺灣的侵占和殖民統治等同。
74、涉及到臺灣同胞不能稱“全民”“公民”,可稱“臺灣民眾”“臺灣人民”“臺灣同胞”。
75、不涉及臺灣時我不得自稱中國為“大陸”,也不使用“中國大陸”的提法,只有相對于臺灣方面時方可使用。如不得使用“大陸改革開放”“大陸流行歌曲排行榜”之類的提法,而應使用“我國(或中國)改革開放”“我國(或中囯)流行歌曲排行榜”等提法。
76、不得自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“大陸政府”,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“大陸”,如“大陸國家文物局”,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為“大陸統計數字”。涉及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,如未包括臺灣統計數字,應在全國統計數字之后加括號注明“未包括臺灣省”。
77、一般不用“解放前(后)”或“新中囯成立前(后)”提法用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(后)”或“一九四九年前(后)”提法。
78、中央領導同志涉臺活動,要根據場合使用不同的稱謂,如在政黨交流中,多只使用黨職。
79、中臺辦的全稱為“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”,國臺辦的全稱為“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”,可簡稱“中央臺辦(中臺辦)”“國務院臺辦(國臺辦)”,要注意其在不同場合的不同稱謂和使用,如在兩岸政黨交流中,多用“中央臺辦(中臺辦)”。
80、“海峽兩岸關系協會”簡稱為“海協會”,不加“大陸”;“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”可簡稱為“海基會”或“臺灣海基會”。海協會領導人稱“會長”,海基會領導人稱“董事長”。兩個機構可合并簡稱為“兩會”或“兩岸兩會”。不稱兩會為“白手套”。
81、國臺辦與臺灣陸委會聯系溝通機制,是雙方兩岸事務主管部門的對話平臺,不得稱為“官方接觸”。這一機制,也不擴及兩岸其他業務主管部門。
82、對“九二共識”,不使用臺灣方面“九二共識、一中各表”的說法。一個中國原則、一個中國政策、一個中國框架不加引號,“一國兩制”加引號。
83、臺胞經日本、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臺灣,不能稱“經第三國回大陸”或“經第三國回臺灣”,應稱“經其他國家”或“經XX國家回大陸(或臺灣)”。
84、不得將臺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“臺語”,各類出版物、各類場所不得使用或出現“臺語”字樣,如對臺灣歌星不能簡單稱為“臺語”歌星,可稱為“臺灣閩南語”歌星,確實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。涉及臺灣所謂“國語”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,涉及兩岸語言交流時應使用“兩岸漢語”,不稱“兩岸華語”。
85、對臺灣少數民族不稱“原住民”,可統稱為臺灣少數民族或稱具體的名稱,如“阿美人”“泰雅人”。在國家正式文件中仍稱高山族。
86、對臺灣方面所謂“小三通”一詞,使用時須加引號,或稱“福建沿海與金門、馬祖地區直接往來”。
87、對南沙群島不得稱為“斯普拉特利群島”。
88、釣魚島不得稱為“尖閣群島”。
89、嚴禁將新疆稱為“東突厥斯坦”,在涉及新疆分裂勢力時,不使用“疆獨”“維獨”。
90、有的囯際組織的成員中,既包括一些國家也包括一些地區。在涉及此類國際組織時,不得使用“成員囯”,而應使用“成員”或“成員方”,如不能使用“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”“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”,而應使用“世界貿易組織成員”“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”“亞太經合組織成員(members)”“亞太經合組織成員經濟體(member economies)”。應使用“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”,不應使用“亞太經合組織峰會”。臺方在亞太經合組織中的英文稱謂為 Chinese Taipei,中文譯法要慎用,我稱“中國臺北”,臺方稱“中華臺北”,不得稱“中國臺灣”或“臺灣”。
91、不得使用“北朝鮮(英文North Korea)”來稱呼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”,可直接使用簡稱“朝鮮”。英文應使用“the Democratic People’s Republic of Korea”或使用縮寫“DPRK” 。
92、不使用“穆斯林國家”或“穆斯林世界”,可用“伊斯蘭國家”或“伊斯蘭世界”。但充分尊重有關國家自己的界定,如印尼不將自己稱為“伊斯蘭國家”。
93、在達爾富爾報道中不使用“阿拉伯民兵”,而應使用“民兵武裝”或“部族武裝”。
94、在報道社會犯罪和武裝沖突時,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沖突參與者的膚色、種族和性別特征。比如,在報道中應回避“黑人歹徒”的提法,可直接使用“歹徒”。
95、不要將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稱為“黑非洲”,而應稱為“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”。
96、公開報道不要使用“伊斯蘭原教旨主義”“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”等說法,可用“宗教激進主義(激進派、激進組織)”替代。如回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,可使用“伊斯蘭激進組織(成員)”,但不要用“激進伊斯蘭組織(成員)”。
97、在涉及阿拉伯和中東等的報道中,不要使用“十字軍(東征)”等說法。
98、對國際戰爭中雙方戰斗人員死亡的報道,不使用“擊斃”“被擊斃”等詞匯,也不使用“犧牲”等詞匯,可使用“打死”等詞匯。
99、不要將哈馬斯稱為恐怖組織或極端組織。
100、一般情況下不使用“前蘇聯”,而使用“蘇聯”。
101、應使用“烏克蘭東部民間武裝”不使用“烏克蘭親俄武裝”“烏克蘭民兵武裝”“烏克蘭分裂分子”等。
102、不使用“一帶一路”戰略的提法,而使用“一帶一路”倡議。
以上,就是102條媒體、企業對外宣傳的禁用詞,快快收藏起來以備不時之需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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