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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家人243萬元積蓄被郵政儲蓄銀行南京江寧支行原行長挪用,后該行長因犯挪用資金罪獲刑,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銀行賠償,卻遭銀行拒絕。銀行回應稱,儲戶在處理自身存款過程中,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,自身存在過錯,因此應自行擔責。
銀行行長挪用243萬,銀行回應:儲戶和中間人應擔責
李先生為幫時任江寧郵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長時某寧完成儲蓄任務,一家分別使用3個身份證在其銀行存入了135萬元,10年時間3本存折余額共計243萬多元,而當家里要用錢時,李先生發現錢取不出來了,報警后發現,除第一筆存款信息是真實的外,存折上其他存取記錄都是假的。
針對時某寧挪用公款一案,郵儲江寧支行時任負責人曾回應上游新聞記者稱,作為被害單位,郵儲江寧支行認為法院對時某寧的定罪不準,已申請檢察機關抗訴。2023年3月16日,記者核實了解到,目前該判決已生效。
刑事官司判了,但錢還是要不回來,李先生一家將郵儲江寧支行告上法庭,法院審理后作出郵儲江寧支行返還儲戶存款的判決,郵儲江寧支行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,支行認為銀行與涉案儲戶之間不構成儲蓄合同關系,系委托時某寧處理,且長期不查詢不符合常理,原告在處理自身存款中,也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。
銀行到底該不該負責?業內人士怎么看
上觀新聞采訪了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主任、高級合伙人裘紅偉,他認為本案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均未上網公布,不清楚二審發回重審的理由,但刑事判決書已經公開,從刑事判決書看,原行長時某寧被法院定性為挪用資金罪,因刑事判決已經生效,民事案件審理可以生效刑事判決為基礎作出。
法院刑事判決認為:被告時某寧是利用職務之便,挪用本單位資金,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,這就是說,原行長挪用的是銀行的資金,由此可以推斷儲蓄合同已經成立,儲戶的錢已經變成銀行的錢,因儲蓄合同已經成立,即使是發生了行長挪用資金的情況,那也是銀行內部的事,與儲戶無關。
此外,一位金融領域資深人士對央廣網記者表示,錢肯定是存在郵儲銀行的,因為只有郵儲銀行才能接收公眾存款,體制改革之前郵政可以辦理儲蓄業務,現在郵儲銀行成立后,全部交由郵儲銀行來辦理,從法律關系上講,應該由郵儲銀行來承擔責任。
還有某資深律師認為,對于此類存款事件,首先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,其次銀行方面應當提升合規、業務審核的嚴謹程度,儲戶也應該注意把自己的存款信息、賬戶密碼等加以妥善保管。
銀行說法引不滿,網友熱議公眾存款安全
據五節輿情監測系統顯示,相關話題全網熱度于上午10時達到峰值引發熱議,網友看法不盡相同。
圖源:五節輿情監測系統
多數網友對銀行的回應不認可,把錢存到銀行本就是圖個放心,而現在卻還被要求要經常查詢保障財產安全,完全就是無稽之談。
也有部分網友立足法院判決決定,覺得法院二審發回重審不合理,這樣無疑是在消耗自身的公信力。
還有網友直言從此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拉黑,明目張膽欺負人,不會再把錢放在這個銀行里。
另外有部分理性網友則認為銀行并沒有問題,是儲戶私自委托行長幫忙存的錢,而行長并未按約定將錢存至銀行,完全是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。
結語
原本相比風險投資來說民眾更愿意把大額存款存入銀行,但近期關于銀行的種種負面新聞使人們對銀行產生了信任危機,對于這樣的事件,雖然銀行聲稱儲戶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,自身存在過錯,因此應自行承擔責任,但這種主張有些牽強附會。
首先銀行在經營過程中應該采取一些必要措施,包括加強內部監管、建立風險管理機制等等來確保客戶存款安全,其次儲戶也需要主動對自己的財產安全負責,加強自我保護意識,選擇可靠安全的金融機構和存款方式,避免不必要的風險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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